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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便民利民的再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6


">     “走,马上把你们法庭的车开走。”  4月18日,云镇中心法庭干警带着原告及被告赵星的法定代理人田文驱车到被告赵宇、陈梅家里做调解工作时,被告次子赵军气冲冲地对干警们发起了牢骚。

    今年三月初,原告李林拿着一张上面写着“赵斌借用,2011、3、10”字样并加盖赵斌私章的四万元取款凭证到法庭请求立案。经了解,借款人赵斌于2011年6月突发疾病死亡。借款人与其妻子早在2006年已离婚,借款人的继承人只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和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原告曾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该笔借款均未果,遂向法庭起诉要求赵斌的三位继承人赵星、赵宇、陈梅偿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

    考虑到两被告已经80多岁且体弱多病的现实,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主动到被告赵宇、陈梅家里做调解工作,但两被告及其家人对我们的到来很不满意,更甚的是被告的小儿子竟怒气冲冲的驱赶我们。面对此种情形,法庭干警只有等两被告及其家人心情平静后再予以耐心、细致的解释。经过多次真诚的劝解,他们勉强同意法官在其家进行调解,但最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法官查明赵斌生前在陕西镇安农村合作银行入股五万元后,及时抓住有利时机,情理、法理并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和执着感动,于4月28日在被告家里达成了由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三万元的调解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法院云镇中心人民法庭在严格履行审判职能、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通过这件案件的办理,我们深感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路,因案而宜完善便民措施。

    首先,便民利民措施要因人因事因时灵活适用,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一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愿意将自己打官司的事情让别人知晓,因而为了不激化矛盾,能够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法庭干警应该在上门做调解工作之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再赶往其家做工作。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又不方便到庭参加开庭,那么最好在当地村委会或选择其它合适的地点进行调解。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避免在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婚丧嫁娶时上门办理案件。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和文明司法,真正把便民利民为民司法落到实处。

    其次,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面对当事人抱怨不配合时,法庭干警要有足够的耐心,对其予以真诚的劝解、详细的解释,情理、法理并重,让他们切实理解我们的工作。要积极走访群众,及时收集证据,尽快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铁的事实面前,大多数当事人还是守法的。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司法的权威,让当事人信赖法律、信赖法官,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最后,要把握案件办理的每一环节,把小事做细做实。案件办理中不放过每一细节,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抓住每一次调解的机会,动员社会力量,多方联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要把便民利民的事做好做实,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打心眼里信服我们,群众的心目中树立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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