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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镰刀一条命 一块石头换徒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8


">     2012年5月29日下午,镇安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大木(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害人曹天明与被告人胡大木同系镇安县云盖寺镇岩湾村七组农民,曹天明认为胡大木拿了其一把镰刀,于2011年11月24日早乘胡大木未在家之时用刀将胡大木家的窗纱割破将里面的镰刀拿走,胡大木知道此事后认为曹天明欺负他,扬言要打曹天明。2011年11月26日晚9时许,胡大木与曹天明见面后发生争论并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击打曹的嘴、胸等部位。曹在跑离时,被胡扔过去的石头击倒在地,胡便离去。当晚9时30分左右曹天明被其弟发现后背回家中放在床上(曹天明独居)。11月27日6时许,曹天明被发现死在床边地上。当日9时许被告人胡大木得知曹天明死亡后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曹天明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外伤系诱因;曹天明脾脏破裂出血,属重伤;曹天明左上1、2尖牙脱落,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支付了死者安葬费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8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大木本应持互谅相让的态度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纠纷,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大木得知曹天明死亡后积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遂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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