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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起纠纷 法官析法明理促和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8


">    5月29日镇安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周花向被告移交了所有财务手续,被告当场向其支付了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万元,原本剑拔弩张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2003年7月,原告周花被被告镇安县兴旺建材有限公司聘用为会计,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2008年5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事宜,被告一直未予办理。2004年1月原告生育小孩,休产假50天后,应被告要求继续上班,而被告未给其支付加班费,也未给其报销医疗费。在原告索要加班费和医疗费时,被告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矛盾逐渐激化。2012年3月1日,原告提请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缴纳养老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进行裁决。镇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接到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支付养老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3万元;3、支付医疗费1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谈心,走访被告单位职工了解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的真正原因所在,力争早日妥善化解原被告之间矛盾纠纷。经过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各有“委屈”。在原告看来,自己为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九年,公司既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在生育小孩期间,为了不耽误工作,依旧加班加点,公司却认为是理所当然。公司如此不体贴职工,原告特别生气。被告对原告离职后,拒不缴纳财务手续,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也很生气。经过多方作思想工作,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要求原告及时将帐务移交公司。 5月31日,办案法官再次来到公司,为使账务顺利交接,还特地邀请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到公司监交。经现场主持调解,周花向被告移交了所有财务手续,被告当场向其支付了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万元。至此,在法官们倾心倾力的调解下,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双方当事人对这样的结果也表示非常满意。(文中所涉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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