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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迁怒媒人 持刀杀人获刑六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8


">     2012年7月31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张小力(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小力与被害人齐某某均系本县灵龙镇东铺村人,2008年被告人张小力经齐某某介绍与齐某某的外甥女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被告人张小力及其母亲多次找到女方或媒人齐某某商谈婚姻之事,女方要求被告人在本县岩屋街道建房后才能结婚,被告人认为是媒人从中作梗。2011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小力和其母亲从家中来到岩屋街道齐某某的服装店,找媒人齐某某商谈婚姻问题,期间发生争吵,张小力遂产生了杀死齐某某的恶念,便离开门市部乘摩的到本县米粮镇七里峡街道购买了两把尖刀藏于腰间,又返回到齐某某门市部,向齐某某腰背部连捅两刀,齐某某转身用手抓刀时手指被割伤,齐某某向门外逃离,被告人张小力持刀追赶至街道,又向齐某某后背部、手臂捅了两刀。齐某某的丈夫赶来阻挡,张小力又向齐的丈夫捅了一刀,被街道群众制服。经鉴定,齐某某外伤致腰背部、左前臂多发性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中指肌腱断裂,右食指、大鱼际挫裂伤,肢体创口累计长度为21.7cm,属轻伤,齐丈夫外伤致左髋部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力不能正确处理婚姻问题,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小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能尽其所有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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