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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重视 齐抓共管 涉府案件执行取得重大进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9


">     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开展对涉府案件的清理执行是2013年度执行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我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法院院长为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和各单位的配合协作下,成功的执行终结了方某和庙沟乡政府的工程款案、兰某与职中实习厂的承包合同案、吴某与木王镇政府的拖欠工程款案,但是还有一件镇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达仁镇政府的借款合同案一直没有执结。不但影响我县涉府案件的进度,更重要的是在人民群众中造成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

    案件发生在2004年度,时任镇政府镇长的熊某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于2004年1月8日、2004年3月12日在镇安农村合作银行分别贷款5.2万元6万元,用于修建镇政府办公楼,后因镇长熊某职务变动,该款项一直没有偿还,镇安农村合作银行多次找熊某索要无果,后经县审计局审计,该款项确实用于镇政府的办公楼建设。镇安农村合作银行多次向熊某、镇政府索要无果,于2012年起诉到院,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达仁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1.2万元,并分别承担从贷款之日起的利息,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没有履行。

    2013年4月7日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到期后没有履行,并以镇政府外债大、无钱为由推脱。2013年8月12日,经查询,被执行人达仁镇政府基本户有存款544余万元,并于当日划拨了237218.00元。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达仁镇政府书面要求退还其20余万的农村五保、低保资金。经本院通知其举证,若确属于该款应予退还,但镇政府一直没有提供相关账册。2013年11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镇安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放弃七千余元,该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

    该案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但有力推进了我县涉府案件的执行,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了法律权威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作为政府部门,应带头依法办事,做守法的楷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制政府、诚信政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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