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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畏酷暑加大执行力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9


">     8月4日,镇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有力的支持了计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开展,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夫妇系镇安县月河乡先进村一组村民,于2008年8 月26日计划外生育二胎(男),经计生部门数次做工作,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仅做了绝育手术,但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拒绝缴纳。镇安县计划生育局于   2009年7月16日作出了(2009)镇计生征字第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缴纳超生二胎社会抚养费13168.00元。该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起诉,镇安县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执行,经本院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镇行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 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三日内履行,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以乡村欠其款未给,家庭困难为由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只申报了家庭生活用品,对其有一辆旧农用三轮车的事实隐瞒申报, 2010年5月,被执行人王洪贵又新买一辆五征三轮车陕H-29490,价值一万余元。以上事实说明被执行人王洪贵、胡世霞目无法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制裁和强制执行。          

    2010年8月4日,镇安法院由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陈玉杰带领8名干警,不畏高温酷暑,到月河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此案,因被执行人王洪贵外出劳务,胡世霞在家,执行人员再次苦口婆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胡世霞仍不积极履行,谎称三轮车系他人车辆,并且叫嚣:“要执行就把我全家房屋家具执行给乡政府,我带孩子住到县政府去”。在此同时,被执行人的婆母、兄弟也大吵大闹,以王洪贵不在家法院不能执行等理由妨碍执行,中途一度使执行受阻。在此情况下,陈院长当即立断,联系派出所三名警察和一名医护人员到执行现场维护执行秩序和保障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的安全,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当日15时33分,我院依法强制扣押了被执行人新买的农用车,顺利的完成了执行任务。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冒着酷暑文明执法,态度和蔼,从早上开始,直到下午四点才撤离执行现场,大家忍饥挨渴,坚持工作,体现了法院干警良好的工作素质和工作作风,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有力的支持了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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