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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与官方相应的民间借贷却异常活跃,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称急剧上升的态势,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以我院近四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2007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8件,2008年受理56件,2009年受理70件,2010年11月以前已经受理84件,明显程上升趋势。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人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加之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滋生的原因和现状。

    民间借贷是一种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贷款行为,其利率一般远远高于社会借贷的平均利率。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对财富欲望的不断增强,整个社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膨胀,当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人们便会通过民间借贷、典当等方式进行融资,甚至不惜通过高息借贷获取资金。虽然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弥补了信贷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大多不规范,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不能及时偿还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总体来看,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涉及面比较广。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在农村发挥融资作用的主力军只有农村信用社,而由于农村信用社所担负的融资责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在农村民间金融活动比较活跃,在县城也仅仅只有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影响,银行放贷比较严格,有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融资困难。企业因为生产缺少资金不得不进行借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当生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而一时又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不得不借用高息借贷以解燃眉之急。而在民间,民间借贷涉及的面更广。有的个体开矿老板为了吸收资金进行投资,不惜以高额利息进行民间融资,一旦开矿失利根本无法偿还。个别人看他人买股票、买彩票中奖发财,而自己又没有资金投入,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购买股票、彩票。有的债务人由于没有偿债能力,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拆东墙补西墙。有的是因治疗疾病不得不进行借贷,由于医疗费的突飞猛涨,贫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伤,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有的是贫困家庭为了子女上学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贷为子女交纳学费。即便是婚丧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实际经济能力而借贷,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困家庭也想体体面面,现在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但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贷。还有极个别的人通过高息借贷从事赌博、偿还赌债、购买毒品等非法活动。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自然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均不同程度存在,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也存在部分事业单位在民间融资的情况。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而私营业主尤以个体开矿者居多。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续不规范、借款缺少担保、风险控制无保障、黑社会势力参与等特点,因而民间借贷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使部分社会闲散资金发生转移,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这对我们这些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二)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而高利息借贷又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隐藏了极大的风险,致使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贷计划,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特别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四)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过高的利率,常常造成借款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入不敷出。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致使借款人家破人亡、远离他乡、无家可归,而且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又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制约,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等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

    (六)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压力。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普遍比较多,表面看来案件并不复杂,但表现为个案很难处理。有的案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裁判,更不用说执行问题。有的案件尽管判决了,但当事人根本无任何履行能力,造成执行积案大幅度增加,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信度。

    三、对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大多集中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对债务人能否及时还贷以及是否有能力还贷比较敏感,就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在起诉和申请执行等方面都比较集中。没有起诉的,可能会采用极端手段;起诉的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或因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应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特别是高息借贷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管理规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三)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高息借贷进行明确界定,把高息借贷列为违法行为,并予以打击。

    (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使困难群众不再因为生存问题而借用高息借贷。   

    (五)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上给予更多的扶持。同时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为借款人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六)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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