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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的保护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基本案情】原告周梅与被告陈国于2005年相识,继而自由恋爱, 2006年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告周梅不能生育,2010年原、被告在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刚刚两个月大的女婴陈晓,并把陈晓的户口迁入了陈国的户上。2013年1月原告陈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梅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做出判决。

   【审理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达成了协议。

    【问题】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对群众的各项福利待遇均有所提高,但由于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社会监督机制、救护机制和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救助机构不健全等原因,弃婴数量的上升趋势越来越明显,收养关系的成立亦更加普遍;而另一方面,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后的养子女因受到传统血统思想的影响,被区别对待,从而引发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养子女、离异家庭、保护机制

    一、相关概念及法律规定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的现实状况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和亲生子女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受传宗接代、血统等思想的影响,养子女往往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养父母离异后,认为并非亲生,对养子女不闻不问或者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在这种环境下,养子女的命运会发生许多变化。

    1、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时常因缺乏家庭温暖和关怀而心理扭曲,并且养父母对养女子的违法行为也经常采取“无所谓”、“默许”的态度,加之一些不良信息的冲击,助长了他们过高的物欲追求。但事实上他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物欲的膨胀使他们为了满足面子和享受,不惜铤而走险,进行盗窃、诈骗、敲竹杠等犯罪活动,来获得一时的洒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辍学回家或打工。父母离异后的养子女,因为缺乏关怀和足够的经济支持,或者因为无法走出被遗弃的阴影,从而感觉缺乏温暖、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流,即使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上学,他们也觉得对生活无望,于是辍学回家或打工。

    3、成为流浪儿童。很多子女因父母离异,或者单亲家庭重组后沟通不畅,再加之他们大多数处于青春期,叛逆心强,时常与父母言语不合或者心情不畅时很容易离家出走,由于适应社会能力不足,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导致其成为流浪。另外,在很多农村地区,外出打工的人员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因外出打工所导致的未成年人流浪现象近几年也逐渐增多。

    4、容易成为被犯罪的对象。这类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意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或者被犯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中,被犯罪分子拐卖、拐骗,然后强迫利用他们在城市流浪、乞讨、甚至卖淫,或者被迫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在少数。恶劣的生存环境不但摧残着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且腐蚀着他们稚嫩而纯洁的心灵。

     三、关于建立养父母离异后对养子女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议

    (一)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从源头上杜绝弃婴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优生优育、男女平等、遗弃婴儿是违法犯罪行为等思想和法律知识,同时加大《收养法》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群众中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保护、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受、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注明子女关系,同时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弃婴,拐卖儿童、强迫卖淫、控制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严厉打击。

   (二)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指导养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者作出判决。对进行收养登记的养子女,以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夫妻双方符合收养条件,且收养是双方合意的情况,在处理离婚时,应一道对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解决。同时政府及村组应时刻关注这类孩子的生活状况,发现因经济困难辍学者,应及时解决;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教育,并将情况告知当地人民法庭。

    (三)对法院处理不了的未进行收养登记且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子女,法院建议坚持收养的一方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收养;对夫妻双方都坚持收养但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且离婚时都想抚养孩子的,法院不应对子女抚养直接作出处理,应建议夫妻双方先行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对子女抚养问题待办理好合法收养手续后再另行协商或是提起诉讼。避免不法分子以借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或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对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又不符合收养条件,且离婚时都不想抚养子女的,法院建议其安排好子女再进行诉讼离婚。如把养子女送还给其亲生父母,对于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可以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福利院。避免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流浪街头,更是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救护机制和社会福利制度。对于弃婴现象,在进行道德谴责、教育的同时,还要大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和社会福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弃婴、流浪儿童的出现。此外,对不可避免出现的弃婴,社会福利部门也要加强管理,要对收养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鉴定,避免让孩子遭受二次伤害。

   (五)社会各界应寄予更多的关怀和宽容,激励他们重树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村委会等组织以及各界人士应给予这些子女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过错,消除不良心理;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明辩是非;加强青少年道德意志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通过各界的努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其切实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健康成长。(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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