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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目前,受委托法院某种程度上轻视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真正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较少。受委托法院经过“六查”后,建议委托法院程序终结,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极性。

    一、受理委托执行案件情况:

从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39件,结案1337 件,申请执行标的一千一百多万元。其中,受委托执行案件25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11件,执行标的68多万元;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纠纷1件,执行标的0.54万元,其他案由13件。已结案7件,未接18件,实际执结的案件标的并不多。几年来受委托执行案件,虽然仅占总收案的18%,但实际执结标率占 10.5%,尚有68多万元执行标的未能执结。

    由上可见,委托立案执行的受委托案件中,受委托执行案件虽然仅占总收案的 17%,但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执结标的率只达到 20%左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效果和法律的尊严。通过调查分析,镇安法院6年来执行的各类案件中,根据统计的受委托执行案件收结案25件的数据分析表明,实际执结标的到位率只占有29%,主要因素是:

    二、委托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标的大,履行能力低。受委托执行案件收结案 25件中,个案最大的执行标的600多万余元,最小仅为270.00元。特别是机动车纠纷的案件,97%以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此造成16案件无法执行,在执行中走程序,经“六查”后,建议委托执行法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2、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收入低,家中的财产属于其家庭成员所有,法院无法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的被执行人齐治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2011)未刑初字第355号刑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所在法院于2012年1月14日委托镇安法院执行,2012年1月30日镇安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5.2128万元,经调查了解齐治强父母年迈,被执行人劳教释放后一人在外打工,收入微薄,妻子无业,子女尚幼,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仅供生活用的财产都是父母的日常所需,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只能按有关法律规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3、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例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焦正兵抢劫(罚金)一案,执行标的虽只有0.5万元,因被执行人被劳教,家中其他成员外出打工住址不明。虽然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家中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还在监禁场所改造服刑。例如:由西安市雁塔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光芳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刑附民),执行标的8万多元。被执行人家住镇安云盖寺镇西华村二组,家中只有七十多岁的父母勉强度日,被执行人李光明还在服刑劳教,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场所不祥,经查无此人。例如湖北鄂城法院齐文斌、白秀莲与被执行人王显霞、刘金汶刑附民执行人一案,执行标的10.0028万元。委托受理该案后,在执行中,依照法律文书上的地址,到被执行人住地调查,查无此人。

    三、委托执行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和对策:  

    (一)不能及时执行的原因:

    1、审判人员受传统刑罚理念影响,偏重主刑,忽视附加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做好主刑的裁量工作即可,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只是附随的,因而不予重视。

    2、财产刑执结率低,使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既然判了也执行不了,因此,判多判少一个样。

    3、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个别人使用假的身份证,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未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导致案件委托时,受托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住址和姓名,造成案件未能执结。

    4、被执行人大多长期在外打工,在住所或案发纠纷地一般无其他财产线索。

    5、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人无力缴纳罚金,但又不符合法定减免事由,致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长期追缴状态。

    6、未建立被告人合法财产先行扣押制度,至法院审判阶段,亲属、相关利害关系人已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二)应对措施:

    1、对有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并将调查的情况和保全财产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移交人民法院,为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时,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否则,只判数额,最后致使无法执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间的矛盾,影响法律权威。

    3、通过建立亲属或其他财产共有人义务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制度,以备判处财产刑罚的被执行人被监禁之后,由其财产义务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对其执行财产刑。

    4、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多建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或法院依职权保全肇事车辆,以及相关的财产线索,以确保日后案件执行。

    5、刑事案件在量刑前,应考虑以被执行人交付赔偿款的多少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这样能够敦促被执行人在量刑前能自动履行义务。

    6、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在打工地触犯刑律或者有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以确保被执行人受托法院对案件的顺利执行。

    7、加大执行案件救助的范围与救助金额,对委托案件的救助做好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救助协调工作,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受托法院经调查取证后,应予以及时救助,缓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权威。

    总之,委托执行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提高认识,真正树立起全局观念,要以创新的理论进行创新的实践,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和发展委托执行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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