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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法庭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基层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可谓基层中的基层。据统计,2012年全国通过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案件的受理也导致大量矛盾纠纷的交集。在近几年法庭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安全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并受到各级法院的普遍重视。类似于笔者所在的地处偏僻山区的基层法庭,安全隐患尤为突出。结合实际并审视现状,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基层法庭与县院司法资源共享难。

    法院设立基层法庭的初衷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因法庭大多分布于各偏远乡镇,与县院相距较远,故无法与县院共享司法资源。在案件审理和日常管理中,因基层法庭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很少与其他基层机关保持司法联动,故安全问题也多因其独立存在而产生。

    二、 基层法庭安全防范措施严重不足。

    因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基层法庭大多独门独院,独立办公。没有门卫登记制度,也无安检设备仪器,当事人及社会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导致法庭无法对安全问题进行排查,极大增加了安全隐患的发生概率。笔者曾亲身经历几起案件当事人藐视法庭纪律的斗殴事件,并对办案人员言语威胁和人身攻击。但出于法庭纪律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和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办案法官的依法训诫效果甚微,由此导致某种程度上文明执法变成了法律的“委曲求全”,规则面前,法官遭遇不平等。

    三、 基层法庭组成人员编制尚不健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组成人员至少应达到“三审一书”,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但多数基层法庭在人员编制上尚且当不足四人,更谈不上配备司法警察,由此法庭的纪律只能依靠办案法官的自行掌控,庭审秩序和司法威严大打折扣。

    四、 基层法庭办案人员社会地位不高。

    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阳光审判和温情执法的制度规定,导致审判工作的强制执行变成被动服务,审判人员过多参与社会管理,导致工作内容的不唯一,由此也导致法官的威严因制度而温和。其次,基层法庭办案人员多为年轻法官,一者缺乏办案实践经验,二者缺乏基层工作经历,三者缺少社会生活阅历,由此较难树立法官威信。再次,法官制服的设计过于大众化、平常化,此虽有利于增进法官的亲和力,但也失去了法官因制服所散发的威慑力,无法对法官身份作以明显区分。相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法院西装制服的威严远远抵不上公安警服所拥有的威慑力和社会认可度。因此基层法官树立司法威信多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威望,而不是审判工作本身。

    五、 基层法庭缺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基层法庭安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要防止当事人之间谩骂斗殴,二要防止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人身攻击。全国曾发生多起当事人在法庭院内因矛盾激化而大打出手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例,其中也不乏办案人员被当事人蓄意伤害的先例。对这些暴力事件的处理,都只是事后的补救和排查措施,如何对突发事件及时有效的阻却化解,尚无明晰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仅限于事发时的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以及事后的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并无法对当事人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仅凭法官个人的训诫效果甚微。对于此类突发事件,法庭严重缺乏应急预案措施。

    六、 基层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基层法庭案件当事人多为周边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相对较少。在庭审时,书记员会宣读法庭纪律,但常有当事人因对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满,而将不满情绪转嫁于法官个人,因冲动而藐视法庭纪律者已不在少数。故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值得我们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基层法庭办案实际,笔者经多方调研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一、 加强与县院司法资源共享机制。

    县院设有法警大队和司法警察,并有众多办案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基层法庭可在审理矛盾突出案件时临时借调县院的司法警察,这样既可有效维护庭审秩序,又可弥补基层法庭法警空缺之隙。针对基层法庭审判员人数不足之现状,可适当借调县院审判员参与基层法庭案件审理和合议,这样既便于及时审结案件,同时又加强了法官之间的业务交流,对基层年轻法官办案也有极好的指导意义。

     二、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保卫措施。

    不安全事件通常发生在法庭防范意识薄弱之际。首先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基层法庭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督促干警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到个人。其次,逐步完善基层法庭安全保卫措施,适当配备安检器材,合理布置监控设备,提高硬件设施的配置。再次,加强与基层法庭所在地镇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利用好基层司法资源 。

    三、 合理补充岗位空缺和人员配置。

    首先,基层法庭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审判员,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合理分配,化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排除不安全隐患。其次,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设置流动司法警察,在各法庭审判或宣判所需时临时提供协助,灵活利用现有司法资源。

    四、 提高法官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

    法官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司法威严的树立,仅靠法官的个人影响力远远不够。在制度设置上应充分考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一应提高法官的行政级别,避免出现法律至高无上,法官卑微低下之现象。二应革新法官制服式样,避免识别法官仅靠领带、胸徽之现状。

    五、 细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机制,是维护法庭安全最有力的保障,而目前法院对此项暂且没有明细的规定。笔者认为,一要加强基层法庭与县院的联络,安全问题采取专人专管,出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要提高联防机制,与其他临近基层机关互协互助,将应急体系连点成片,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六、 扩大法律宣传范围和开展模式。

    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一可以借助“三官一律”工作室、“一村一法官”工作室的良好机制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二可以利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之际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只有群众真正懂法、知法,才能积极守法、护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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