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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对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分析探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上的意义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民主性,公开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监督审判活动,对实现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2、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正司法的要求。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制度是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有效载体。由于人民陪审员源于人民,熟悉社情民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

    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确保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要求。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有助于提升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度,推进公正司法,能促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能全面、客观了解法院审判工作,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认识不够到位。有些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片面的认识,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参加审判活动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降低了诉讼效率,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解决不了诉讼过程的有关问题。社会公众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全面认同,认为审判工作是专业法官的本职工作,就是参加了审判活动,只是个摆设,也是个形式,在独立行使表决权时,起不了作用。

    2、少数陪审员审判业务素质不高。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需要审判人员给他讲述案情,讲解法律,分析法律关系,这方面工作要得花大量的时间,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结案,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影响了审判活动,使陪审制度失去了意义。

    3、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全面。《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查阅案件资料、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开庭审理、合议案件、执行等权利和义务。实际审判实践中,陪审员只是参加开庭审理、合议等审判活动,大量的审判工作,都有法官来承担,陪审员只承担了部分审判任务,未全面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4、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够。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的学历,法官要通晓法律,有从事审判活动的经验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国家对审判人员素质要求是很高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法理水平不高,没有通过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只是通过培训班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实际作用不明显,业务素质并没有达到审判工作的要求。

    5、对陪审员队伍管理缺乏机制。

    人民陪审员是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陪审员队伍如何进行管理、考核、监督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只是参照对法官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但是,对他们的教育、考核、监督、奖惩并没有形成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陪审员工作制度,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6、陪审员的待遇应进一步规范。

    法院的公用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需要法院支出,同时法院对每年实际陪审案件所需费用很难做出预算,致使陪审员待遇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影响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

    1、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要成立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监督指导,业务庭负责人要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在审判工作中,要尽可能的增加陪审案件数量,提高审判案件的陪审率,提升陪审员的参审、议审能力。

    2、加强业务培训,增强陪审员审判工作能力。

    人民陪审员是司法工作人员,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在坚强自学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举行培训班、网络业务学习、参加自修法律考试等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审判实践活动的锻炼,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学习,提高审判技能,提升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3、要严格考核,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在注重民意的同时,一定要坚持选拔考核标准。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通过严格考核,报请人大任命,才能成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4、要制订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规定具体内容,制订工作手册,便于陪审员学习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执行职务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他与专业法官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人身受法律保护,同时要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审判纪律,维护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5、建立健全陪审员工作机制。

    建立陪审员工作机制,对于提升人民陪审员审判工作水平,推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有重要的作用。一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坚持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则,每年要集中对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审判业务、审判技能等方面的素质培训,提升陪审能力,同时还要发挥个人特点,采购审判业务书籍,发放给陪审员进行自学,借助网络大量审判信息学习等方式,搞好业务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素质,做好审判工作;二要建立陪审工作机制。按照法律对陪审员职责要求,结合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纪律规定、庭审行为规范、廉政纪律规定、业外活动规定等要求,推进陪审工作规范化;三要建立陪审员选任考核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精神,对拟选陪审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依据选人标准,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秉公执法、党和人民信任的人员选任到陪审员岗位上来,确保审判队伍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四要建立陪审员档案管理制度。对人民陪审员个人简历、审判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并纳入电子档案管理范围,作为考核任期内陪审员工作的依据,进一步总结经验,做好有关工作;五要建立陪审员工作报酬机制。要积极和党委、人大、政府协商,力争按陪审员的人数确定适当的预算经费,确保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工作补贴、培训费等费用支出,提升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六要建立陪审员监督奖惩制度。人民陪审员是依法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依照对法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行为规范教育、廉洁司法教育、审判作风纪律教育等,增强从事审判工作的责任心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主题意识,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表彰奖励,出现问题的要严肃处理,甚至提请人大罢免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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