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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国家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关怀和保护青少年,促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化,低龄化,使得如何针对青少年心理、生理、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特别是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如何加强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监管、挽救感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立足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谈一点认识和体会,以期对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逐渐增多、越来越低龄化、恶性案件增多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家长的不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青少年犯罪,不只影响当前的社会治安和稳定,还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家庭、社会普遍头痛的一件事情,也是全社会极其关注的一件事情,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论是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还是学校、家庭和所有社会成员,都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青少年负责的高度,重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尤其是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同志,要有政治责任感,高度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这项工作的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刑比例,缩小监禁刑比例,既符合实践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基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继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际,贯彻寓教于审、教审结合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先进地区的科学理念和成功经验,以改革的精神、积极的态度、发展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探讨,正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是单纯一个部门、单位能解决的事情。只有研究当代未成年人的特点,找准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补救措施。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心理、生理成长的关键时期,是思想形成和不稳定时期。在这一时期,青少年对社会的观察角度不宽,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有的家庭教育弱化,学校教育存有片面性等原因,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特别是文化多元化,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但这只是客观现象,当代的人们就是处在这么一个发展阶段,要让社会回到以前较为落后封闭的历史阶段,没有互联网,没有移动电话,没有繁荣的文化市场,是绝对不可能的。如何适应开放的、多元化的社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摆在家庭、学校、社会面前的一个新的历史课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和学校责任,只不过是责任角度不同。学校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家长弱化对孩子的管理教育。很多家庭孩子少,溺爱孩子现象严重。封闭条件下成长起来的老师,教育开放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学生,会存有许多不适应,要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分析未成年人特点和违法犯罪的原因,不能生搬硬套拿成年人的心理,来套现未成年人的心理,不要拿成年人当年的特点,来和现在的未成年人对号,也不要拿当年长辈管我们的办法,来管现在的未成年人。 

    三、强化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是立足于预防。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为预防犯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让未成年犯罪人在一种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服刑,能够有意避免监狱矫正的弊端,让矫正对象融入真实的社会生活,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也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关爱与教育,可以恢复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让他们弃旧图新,弃恶从善,不再违法犯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我院在近年来就对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区矫正,助其重返校园,从回访情况来看,大部分矫正对象表现良好,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校期间的表现亦大有改观。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由于正处在社会责任感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期,社区矫正在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的同时,保证了他们继续返校学习、更加广泛深入接触社会生活的权利,有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预防犯罪作用。这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功能和制度使命。

    随着国家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社区的作用越来越大。社区不光是我们的生活居住场所,也是我们的业余社会活动场所、工作场所,它不仅要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而且还要有良好的治安环境。社区比较了解一家一户的情况,容易掌握未成年人的情况,加强社区的功能,发挥社区的作用,对于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司法部门和社区组织采取一对一的帮教措施,了解他们的生活、思想状况,通过在工作生活过程中一点一滴关心关爱他们,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四、协调统一,切实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乃现代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事法律的过程,被矫正人员在必须履行刑事义务、接受刑事惩罚的同时又能得到矫正工作提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帮助其自我发展,有助于完善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管理和帮助。目前,我县每年由法院判决的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二三十人左右,其中有近一半是未成年人,从目前我们对这些服刑人员的跟踪回访可以看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表现良好,能够在多方帮助下认清错误,服从管理,重新融入社会,做到遵纪守法。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而言起到一定成效。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对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的有利举措。然而这项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法院在工作中需要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联动、形成合力,从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是法治进程中的一项新举措,是法院审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参与、配合、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是法院当前以及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但社区矫正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人民法院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应灵活开展一些前瞻性的调研工作,积极探索、善于总结,从而真正做到以维护社会稳定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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