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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本文所指法院拍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了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获得价款兑现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自2011年以来,我县法院共委托拍卖3起,留拍3起。既未兑现申请人的权利,又未提高执行效率,加大了申请人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并不好。笔者试从拍卖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阐述个人观点,以改进法院的拍卖行为,真正起到提高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案件情况:2011年度,我院拟对被执行人黄某在我县柴坪镇的无证炼铁厂变价,按照规定,委托进行拍卖,评估价为249608元,当时由中院委托西安的一家拍卖公司拍卖,在华商报公告,实行网上报名,结果无人报名,最终留拍。后经我院征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意见,举行变卖,被当地人买走;2012年度,我院拟对被执行人的华山农用车拍卖,因标的无公司接手,后经中院做工作打包委托西安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是留拍,后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其转手卖于他人。2013年度,我院对查封的紫薇花卉进行变价,经中院委托西安拍卖公司两次拍卖留拍,申请人最后接受以物抵债。从以上三案的拍卖情况看,法院的强制拍卖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问题

    1、不论标的大小均拍卖变现,结果事与愿违,留拍降低了效率,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如我院拍卖的农用车案,开始由当地群众给了高出评估价的价格要求卖受,但是因委托拍卖,执行机构告知其网上报名,到西安参加拍卖,但因不会网上操作加上到西安又要花费,对拍卖的地址不熟等原因而没有参加拍卖。后来在留拍后在变卖时才以低价买与他,耽误了时间,少买了价款,增加了司法成本。我在司法拍卖网上看到有一辆面包车仅1200元起拍,像这样价值低的财产采取委托拍卖实在是增加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如上述案子,变现价款少了,申请人少受偿了款项,被执行人少偿还债务,法院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埋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2、拍卖公司因标的小,路途远而不愿接受拍卖;有的碍于与法院的关系勉强接受委托,积极性不高,在标的物的宣传、活动的组织上只是为了完善程序,致使流拍。

   3、有的当地竞买人文化水平低,不会网上报名,有的看不到发布的拍卖公告,导致知晓率底;少量知道信息的嫌标的小,到省城西安路不熟、花费大,导致不愿参加竞买;而在发达地区知道信息的无意竞买,加之价值不大也不愿到落后的地区参加竞买,致标的物流拍。

    二、解决意见:

    1、修改《拍卖、变卖规定》,增加对标的物根据不同地区实行繁简分流,可参照当地当年度人均收入的比例,在5倍以下的可由法院自己主持拍卖;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主持拍卖的,也可由法院主持拍卖。在当地报刊、法院网上、电视台,标的所在地张贴公告,便于参加人报名、竞买,节约时间,增加了效率,还能提高法院执法的社会效果,提高威慑力。

    2、法院主持拍卖的,对标的物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及当地市场价格议定,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效率;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举行拍卖。程序参照《拍卖法》的规定执行。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的民行科派员对法院主持的拍卖实行现场监督,确保拍卖的公开、公正。

    3、对于委托专业拍卖公司的拍卖的案件,在其认为广泛的报纸、专业杂志登载公告外,还应在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在当地的报纸、电视台、电台登载公告,扩大受众,提高知晓率。

    4、随着网上办公的推广,试运行在网络平台参加竞买的方式,借鉴浙江法院将拍卖标的在淘宝网上竞价,不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成功率和溢价率高,值得推广。也可在各法院门户网站建立平台,与淘宝网上对接,竞买人可以在法院网站和淘宝网进行网上报名、竞价,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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