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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实施情况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2013年 6月,我院为了切实提高青年法官干警的综合能力,尽快适应审判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优秀法官“传、帮、带”的作用,尽快培养一批工作能力强,爱岗敬业,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和影响力的优秀青年法官群体,决定在全院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以促进我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年来,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分析了解,谈一点浅显的认识,以期推动我院《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青年法官导师的基本情况

    2013年6月,我院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时,共确定青年法官17人,导师14名,14名导师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平均在20年以上。其中审判一线法官10人,执行工作一线法官1人,其他部门法官3人。17名青年法官年龄都在35岁以下,均为大学文化程度,担任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时间均在五年以下,其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共11人,执行工作一线1人,司法辅助人员2人,从事行政后勤工作1人。截止2014年8月实施导师制度一年多时间以来,年轻法官调离我院到其他单位工作2人,导师人员组成等和其他年轻法官岗位等没有变化。

    二、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取得的成效  

    1、年轻法官的个人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实施法官导师制度一年来,年轻法官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工作上取得了优异成绩,有三名同志被评为2013年度先进工作者,一批青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成长起来。相比在学校学习的环境、氛围等,青年法官都能把在学校中学习的理论充分的运用到审判实践中,通过理论指导审判实践,又用审判实践来丰富理论知识,从而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效果。

    2、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这项制度实施一年来,导师们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努力做好青年法官指导培养工作,发挥了传帮带的作用。年轻法官虚心向学,他们之间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相互之间交流审判经验等,讨论疑难案件,在全院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

3、充实了法庭力量,缓解了审判一线工作压力。我院审判一线人员较少,近年来,院党组结合实际,从有利于人才成长考虑,将年轻法官干警充实到审判一线。一年来,年轻法官参与办案达到347件次,大大缓解了审判一线的工作压力。年轻法官接地气,在审判一线得到锻炼。去年下半年,有四名年轻的法官助理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一批年轻法官在审判一线成长了起来。

4、为年轻法官的培养拓展了新的途径。年轻法官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实践经验较少、社会阅历又不丰富,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从而尽快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需要的更多是丰富的审判经验、社会阅历,而这些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实践中获得提高。而作为基层法院,年轻法官得到培训的机会很少,为了尽快使年轻法官成为我院的审判骨干力量,我院实施年轻法官导师制度,无疑拓展了培养年轻法官新途径。

    三、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该项工作落实还有待加强。我院从2013年6月以来启动该项工作,也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规定了导师的工作职责、年轻法官的具体要求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仍有待加强,导师如何开展工作,工作成效如何、青年法官学习的日常管理等仍缺乏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2、导师和年轻法官人选确定的范围过于宽泛。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是根据我院近两年案件数量上升,审判一线法官少、工作任务重,加之近几年我院年轻法官比较多、业务不够熟练的实际情况而推出的有力举措。对缓解一线审判压力,尽快培养优秀年轻法官,对人民法院未来审判事业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实践中看,导师和年轻法官的范围确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3、导师对年轻法官“传、帮、带”的形式单一。导师的职责决定了导师对青年法官要从日常生活经验、工作经验、审判实务、司法礼仪、调研分析等方面进行指导,实际上,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每个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每一名导师也不是全才和通晓各领域的精英,达不到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上述的规定使导师职责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导师开展工作,也不利于年轻法官健康学习成长。

    4、工作考核机制缺乏科学化。该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仅仅规定了要进行考核,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如何对导师的履职情况、年轻法官学习、工作提高情况等进行考核,缺乏一个科学的考量机制,造成了该项工作开展不够平衡。

    四、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1、成立导师组。 由政工科在全院选拔出5-7名自身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廉洁自律,作风严谨、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我院年轻法官导师组,同时导师应该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和较高的理论水平,担任导师期限一般为三年,每名导师应当带年轻法官3-5名。在担任导师期间,如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或者不能胜任导师工作的,政工科应及时调配人员,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持续性。

     2、明确法官导师的职责。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法院工作特点,各个导师根据其所擅长领域,如擅长调解的导师,专门负责指导调解;庭审驾驭能力强的导师专门负责指导庭审,擅长调研分析的负责调研分析等,各自负责相应的传授内容。通过工作中的具体指导,使年轻法官尽快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规范,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工作。对刚走上审判岗位的青年法官要通过指导庭审活动、检查办案质量、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一对一地向青年法官传授法律适用、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以及调解等方面的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   

    3、明晰培养目标。明确青年法官的年龄在35岁以下,初任法官或者担任法官助理5年以下。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高,大多数属于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简单案件,不需要细化的专业分工,所以要打破民、刑、商、行案件类别,以培养全能型法官为主,专家型法官为辅开展工作。同时针对工作需要以及司法改革的需要,结合实际,将少数有较强法律功底、自身素质高的年轻法官培养成特定领域的专家型法官。

     4、搭建开展年轻法官导师工作平台。着眼于长远、持续发展,将该项工作纳入到我院日常工作和长期规划当中。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学一读”活动,加大对年轻法官的教育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道德、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扎根基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除了日常的学习教育活动外,应当积极搭建开展年轻法官导师工作平台,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两评查”活动,组织年轻法官参与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庭审活动观摩,听取资深法官对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庭审活动的点评等,提高年轻法官的技能。

    5、形式多样抓落实。针对我院年轻法官的现状和自身特点、实际工作需要,导师组根据各自特长确定其相应的指导内容,具体包括调解的技巧、庭审驾驭的技巧、裁判文书的制作、证据的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工作开展的方式以导师与学生共同办案为主、其他活动共同参与为辅,导师主要指导学生办案,学生主要协助导师办案,将培养工作融入到双方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形成一种良性的工作互动。导师和年轻法官要互相学习,年轻法官向导师学习办案经验、办案技巧,导师向年轻法官学习法律理论,双方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相长,更好的推动审判工作的开展。  

     6、建立科学化的考核考评机制。把导师指导年轻法官办案与年轻法官协助导师办案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数量作为考核该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导师的考评,由政工科组织,每季度一次,重点考核履职情况、青年法官工作情况,考核合格的导师,要在个人业绩考评中予以加分,连续一年以上合格的导师,作为评优树模的重要参考,列入到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中。对青年法官的考评,由政工科会同所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考核学习情况。考察结果综合导师鉴定,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连续获得四次“良好”以上等次的,可作为年轻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晋级晋职优先考虑的条件。同时,将导师对年轻法官的培养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将导师培养义务的履行与法官的待遇、荣誉、晋级等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导师培养学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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