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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庭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坚持便民利民的思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15


">     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把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落实在审判执行的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处在一线的人民法庭,要切实发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优良司法传统,把问题解决在田间地头,把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通过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举措的落实,使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更加符合民情,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一、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是时代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坚持司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所有的其它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隶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检验我们审判工作成效与否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2、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走群众路线,建立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它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新时期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面对国内外新机遇、新挑战,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谋福祉,我们才能取得前进的不竭力量,人民法院的事业才能从胜利走向胜利。

    3、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现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党领导人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

    4、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现实需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形成了司法的优良传统。这些传统内容丰富,最终汇集到司法为民这一点上。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核心和精华所在。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依靠群众、方便群众的好做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革命的胜利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有必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努力开拓为民司法的宝贵遗产。

    二、近年来,我院各人民法庭坚持司法为民,落实司法利民、便民的好做法。

    近年来,我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扎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二十三项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五进”活动和“万名法官干警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活动,加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力度。今年以来,又扎扎实实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辞辛劳,跋山涉水,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户院落,将法庭开到村村组组,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到山山水水。这些便民利民的好做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方面:

    1、坚持百日值班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值班人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到规范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2、立案形式多样。法庭对本辖区的案件代审查立案,报县院立案庭统一管理。当事人可以到法庭直接立案、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预约立案、也可以到法庭在各乡镇设立的投诉站立案。资料齐全的保证当日立案,资料不全的补齐后当即立案。

    3、审查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风险提示书和案件办理流程示意图,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正常诉讼,让当事人一开始就做个明白人,审理中正确使用释明权,承办法官及时对诉讼中相关问题(包括当事人不懂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向当事人说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4、对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由接待人做好口诉笔录,办理立案手续。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依照规定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对双方都困难的执行案件,积极向上争取,给申请人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5、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一律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6、积极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对举证确有困难或认为有必要的,法庭及时深入案发地,调取相关证据,确保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

    7、制作便民联系卡。向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企业、学校等发放便民联系卡。联系卡上公布法庭电话和巡回各投诉站的办案时间,便于群众联系和诉讼。

    8、坚持每月定期到案发地巡回审理案件。深入案发地调查了解案情,坚持调解优先,积极与案发地乡镇、村组协调配合,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减轻群众负担。

    9、在法庭所在地外的乡镇设立投诉站。投诉站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人民群众可以到投诉站咨询法律问题,投诉站可以直接立案。另外法庭根据特殊情况开设假日法庭、农忙法庭等,及时化解纷争,便民利民,保民权益。

    10、坚持司法公开。该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公开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不仅对当事人公开,而且通过允许公民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发布公告,征询旁听公民意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作。

    三、目前,我们在便民利民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部分法官尤其青年法官未能充分认识到司法便民的重要意义,认为法官就是坐堂审案,依法裁判,司法亲民、便民、利民不能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司法便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司法便民措施想得不多,做得不够。 

    2、法庭事务繁杂、人少的矛盾影响了司法便民工作的开展。法庭不仅要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种活动,还要参加法庭所在地党委政府的各种活动和会议,占用了非常多的时间。大多数法庭只有3名工作人员,法庭每天至少留一人值班,进村入户巡回办案的只有二人。加之现在的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有的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反复调解,占用大量时间,法官深入农村、学校的时间不足,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因干警力量的不足受到严重影响。 

    3、干警的能力素质与司法便民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开展司法便民工作实际上是做群众工作,要求把专业知识和大众生活联系起来,充分考虑群众的情感,尊重群众智慧,吸收群众观点,善于在审判中合理运用善良风俗习惯,理顺情绪、疏导思想,要有亲和力,要能自觉与群众打成一片。而目前我们的法官存在一种司法优越主义的倾向,以司法精英自居,不会也不愿作群众工作,孤立封闭办案,缺乏依靠群众智慧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判案往往“案了事不了”。

    4、有些措施落实起来难度大。我们是山区贫困县,山大沟深,交通通讯不发达,要把每一条便民措施落实到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有大多数法庭辖区面积很大,群众居住分散,最远的乡镇离法庭一百多公里以上,到各投诉站巡回办案一次至少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影响了司法为民的开展。

    四、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司法便民工作的自觉性。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义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最高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克服单纯业务的思想,着力解决那种只知低头办案、不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引导干警树立民本司法观,体现司法大众化,自觉地深入农村,深入农民群众,满足他们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 

    2、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各项措施,狠抓措施落实,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不断总结经验,把便民利民的要求与山区法院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切实把便民利民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兑现给人民群众。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以模范人物为榜样,比干劲比奉献,克服各种困难,把承诺的便民利民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这项工作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3、进一步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为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积极汇报,增加法庭编制,缓解人少事杂的矛盾。要加强物质装备、后勤保障,给法庭购买便携式开庭器材,配备笔记本电脑,为巡回审理案件提供物质保障。要加大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力度,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都能得到救助,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4、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求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巡回办案,审判五进,以案讲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活动,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新举措,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晓范围,提高法院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落实司法为民,实现司法便民利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要以党建带队伍,以党建促司法为民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法官干警中,共产党员占半数以上,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对司法为民促进作用的认识,广大党员要以身作则,坚持司法为民原则,认真审视自己对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自己为群众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究竟在哪里,自己在群众中的位置究竟有多重。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司法便民利民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之中,让人民满意、让人民拥护、让人民赞成。

作者简介 :

       胡宗平 系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柯善铖   系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云镇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联系方式:0914—5323970   1582917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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