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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传销引纠纷 镇安法院驳回起诉敲警钟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23:09


">   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起因传销活动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参与传销的百余人均旁听了案件宣判。该案的审结,给沉溺于传销活动的人敲响警钟,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抵制传销、远离传销的法律意识,切勿落入传销活动的陷进。      2011年原告卢某经人介绍去四川内江参与以“阳光扶贫一带三”的国家项目为名的“资本运作”,该“资本运作”的投资者均需缴纳40100元投资款,并要求发展下线,最终能赚取200万元高额回报。原告发展张某、项某、陈某为下线,其三人按照原告要求将投资款40100元打入指定账户,并各自积极发展下线。资本运作失败后,2014年11月26日,十五名下线投资人到原告家里要求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告以其未经手投资款为由不愿返还,期间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得到处理。11月28日,原告根据笔记本上记载的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分得其他人所交投资款金额,分别向五名下线出具欠条,承诺到期还款。后原告以出具欠条是受胁迫所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借款合同。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从事的“资本运作”是通过发展下线缴纳投资款来获利,明显具有传销性质,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系原告在传销活动中所得下线的分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属于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目前,镇安法院已经审结7起因传销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大,应引起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民的重视。当前传销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通过对人身、资金、精神等进行控制,由上线发展下线,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二是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三是以参加者及其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和薪酬。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当发现所谓的项目、投资等存在以上一个或几个特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很有可能是以这些名义为幌子的传销组织,不要轻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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